1.依據本府110年5月12日府人給二字第1103108854號函辦理。
2. AF系統內機關及個別人員適用表別,均應與實際支給情形相符,請確實取消不適用表別,操作步驟請參考前開公文附件。
3.本縣各機關學校"均需停用表別":
- D1001-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(山僻地區)
- D1002-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(離島地區)
- D1003-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(東台加給)
- D1004-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
- 其餘表別請依各機關學校需求停用(如無使用之非普遍適用給與項目表別均需停用)
4.請各專任人事機構(人員)主動協助輔導責任區之機關學校兼任(辦)人事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