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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配合疫情三級警戒調降至二級(自110年7月27日至8月9日),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

  • 類別:人事室

衛生福利部 函

主旨: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27日至110年8月9
日調降為二級警戒,托嬰中心、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
機構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,兒童之家長得請防
疫照顧假,請配合辦理並協助轉知所屬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
23日宣布事項與110年7月14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403號函
及本部110年5月17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661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期間,送托兒童之家長,若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,
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,雇主應予准假,且不
得視為曠工、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亦不得扣
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。
三、前揭家長,包括父母、養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
顧兒童之人(如爺爺、奶奶等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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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因應疫情趨緩,社區式長照機構(不含團體家屋)及身心障
礙者日間照顧服務逐步恢復營運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,防
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,詳如說明,請協助轉知公告,
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
23日宣布事項、110年7月14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403號函
及本部110年7月23日衛授家字第110107103號函辦理。
二、配合疫情逐漸趨緩,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7月14
日函請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依「衛生福利機構(社區型)因
應COVID-19防疫管理指引」於疫情警戒等級第三級(含)以
下期間,輔導所轄社區型服務機構(單位)逐步恢復營運;
另,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27日至110年8月9日
調降為二級警戒,合先敘明。
三、於前述期間(110年7月14日至110年8月9日),家屬如有親自
照顧原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需求,得申請防
檔疫照顧假,說明如下:
(一)前述期間,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社區式長照機構(不
含團體家屋)、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(含社區式及機
構式日間照顧、社區日間作業設施、家庭托顧)之失能者
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,受僱之家屬其中1人得申請「防疫
照顧假」雇主應予准假,且不得視為曠工、強迫勞工以
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以不得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予
不利之處分。
(二)前述家屬為二親等血親、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
長、家屬。

發布單位

縣立來惠國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