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函轉行政院修正「中央機關(構)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
基準表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,請依
說明段查照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副
本辦理。
二、自111年1月1日起,本府及所屬機關補助對象及基準調整如
下:
(一)縣長、副縣長、秘書長、參議、簡任秘書、消費者保護
官、本府各單位一級主管及一級所屬機關首長,每人每
年補助健康檢查1次,補助額度為新台幣1萬6,000元為
限。
(二)前款人員以外之40歲以上下列人員,每人每2年補助健康
檢查1次,補助額度為新台幣4,500元為限:
1、公務人員。
2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。
3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
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,且於現職機關
(構)、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。
(三)所需費用由各單位業務費項下支應,並覈實給予公假最
高1日。
三、本府所屬學校補助對象及基準調整事宜,將由本府教育處
另行函知。
四、有關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健康檢查補助事宜,將由本府
行政處另行函知。
五、有關本案新增補助對象約聘僱人員,其所需健檢經費,如
原屬中央補助款聘僱用者,請各用人業務單位,積極向中
央爭取將該健檢補助費計入,予以全額補助,以減縣庫負
擔。
六、請各機關學校將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費用人員資料登錄於行
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(ecpa)應用系統─人力資
源管理系統(WebHR)─待遇福利─健康檢查補助─健康檢
查資料維護(新增作業),以利建檔管理。
七、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,「一般健康
檢查,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
之。」對於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可至行政院人事
行政總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(網址:https://eserver.
dgpa.gov.tw/)─健檢及其他福利─公教健檢─「健康99
特約診所」項下或「健檢相關規定」項下─「一般健康檢
查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
機構實施(內含醫院名單連結)」查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