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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學年度擬招收外國學生學校請於11/19前提出申請

  • 發布單位:學管科
  • 聯絡人:林品瑩

一、欲申請之學校,請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規定,擬具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計畫,並於1101119日以前函報本府憑辦,逾期不予受理。

二、申請注意事項如下:

  1. 招生對象應依本辦法第2條及第18條規定辦理,且應為當學年度一年級新生。
  2. 另招生對象除已具有在臺合法居留身分者外,應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「外國學生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」辦理「就學」事由簽證。現階段得申請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招生對象國籍,應屬享有免簽證之國家。
  3. 招生名額應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。

三、檢附計畫參考格式乙份供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