雲林縣二崙鄉來惠國民小學 場地租借使用管理實施辦法
ㄧ、依據:雲林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
二、目的: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本校校園內之所有建築及空間,特訂定本辦法。
三、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:
(一)總務處主任、主計、服務員為本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小組,負責審議學校場地租借使用事宜。
(二)凡機關學校、社會團體或社區人士,舉辦有關社教、體育活動、團體集會、正當聯誼活動,在不影響正常教學、學校安全及校園安寧前提下,得依相關作業程序申請租借使用本校場地。
(三)凡申請租借使用本校場地及設備,應事先至本校總務處填具「場地出借備查簿」提出申請,經本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小組審查暨校長同意後出借,並應載明「使用單位、使用場地、使用時間、活動內容、參加人數」等。
(四)如舉行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核准租借使用;已核准者,得立即停止使用。
1.從事不具社教意義之營利活動。
2.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租借他人使用者。
3.其活動有損害校舍建築與設備之虞者。
4.其他經本校認定不宜核准租借使用者。
(五)為維持租借使用之場地環境整潔與設備維修,本校得向租借使用單位酌予收取合理費用(含清潔費、管理費及水電費,冷氣費另計)。
(六)場地收費標準如下:請在7日前到校登記,並在3日前繳清相關費用。
| 教 室 | 視聽/電腦教室 | 運動場 | 穿堂及前庭 |
清 潔 費 | 500元 | 500元 | 500元 | 500元 |
管 理 費 | 500元 | 1000元 | 500元 | 500元 |
水 電 費 | 500元 | 1000元 | 500元 | 500元 |
小 計 | 1500元 | 2500元 | 1500元 | 1500元 |
冷 氣 費 | 每使用1小時加收1000元(不足1小時仍以1小時計,當日補收) |
保 證 金 | 1000~3000元(於履約當日退還) |
備 註 | 1.以上收費均以一日(8小時)計,不足4小時以半日計,滿4小時但不足8小時,以一日計。 2.以上收取費用均由學校代收代付列帳管理。 3.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為主辦業務需要租借學校場地之費用免收。 4.社區發展協會租借學校場地之費用免收。 5.縣府及有關單位商訂租借學校場地之費用依統一規範標準收費。 |
(七)租借使用單位,使用完學校場地及設備應立即回復原狀,如有毀損應負責照價賠償,不足部分學校仍得向租借使用者請求賠償。
四、本辦法經呈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